#01
愛人應比愛情來得重要, 愛人是一個具體的對象, 愛情卻是一個抽象的理念, 倘若為了抽象的理念 而放棄了具體的對象, 我不了解這樣的愛情有何可貴之處?

#03
對於愛情的感受, 各人的差別極大。 一、 要明瞭「我認為」這種態度的重要性! 二、 小心有關對「戀人」如何看、聽、想的「假定」的危險性!

#05
這些婚姻批評者認為; 那種聲稱婚姻具有愛情內容的幻想業已完全破滅; 所謂的愛情內容只不過是性欲的幻影。

#07
一見鍾情─則據說是有意在尋求這種「此時此地」便可精確地把握住愛情。 但是,在愛情理想中, 特殊的經驗(感情)也只有在它進入了諸關係, 並憑藉著這些關係才有了意義。 儘管它不能被稱為某個愛情規律的例子, 然而為了符合愛情的模式, 它必須作為愛情序列中的一員,而佔有一席之地, 或者隸屬於某個合愛情目的的連續體。

#09
(愛情詮釋學) 人作為有感情的存在物, 其對於愛情感受的伸縮性是有極大的潛力。 對於同樣的一段愛情故事或一個對象, 不僅不同的個人由於其感情的區別而有極大不同的認識, 甚至就連同一個人,由於不同場合或不同環境可以產生出極其不同的感受, 其對於同一段愛情或同一個對象的感受 也可以是千差萬別的。

#11
愛情是必然發生的, 如果我們承認愛情是空虛、寂寞的外在顯現, 那麼愛情就是自然而然的, 它是孤獨的必然產物; 實然上,愛情是性欲投射在靈魂上的陰影。

#13
人事一種需要愛情的動物, 對自己的情感持有深陳的意識; 如果他不能用明晰真實的情感將愛情和對象結合起來, 他就是用含糊虛假的情感來應付它。 不管任何人對自己的愛情觀持何種信念, 對於愛情都不能置之不理。 迎接愛情的挑戰,不是避而不談感情, 而是接受這個事實──人需要愛情── 並確定出它的全部意涵。

#15
此刻的戀情與個人的羅曼史之間有種種差異, 然兩者在有一點上卻完全一致── 它們均標誌著「愛」之世界的伸延擴張。

#17
戀愛的意識,便是戀人們在戀愛的關係中知覺到自我, 以其為戀愛的發起者; 但大多數的戀人主張對於戀愛的關係中, 另有一種戀愛前的知覺, 那是一種不知有自我的意識活動。




#02
愛情活動包括犧牲與風險; 犧牲意指: 供奉在愛情之祭壇上得祭品 乃是無窮可能性; 風險意指: 人必須傾其全部生命來稱述「愛情」, 獻身於此,無所保留。

#04
愛情, 不但可以把愛情放在嘴上, 也可以把愛情擺在心裡; 這兩者都是事實, 也必須兼備; 只是有人只選擇其中之一!

#06
愛情從未簡單地指稱對象、指稱愛情本身, 它總是指稱源自心靈的自發活動的愛情概念。 因此, 愛情概念的性質取決於規定者─ 這一主動性觀察行為之取象的方式。

#08
無論對象是什麼, 愛情在本質上永遠是一樣的── 正如無論被照耀的事物多麼豐富多樣, 太陽的光芒永遠是一樣的。 這句話同樣適用於其他任何一種愛情形式, 因為它們也都各有一種獨特的「看」的方式? 也都在自身內各有其特殊而合適的光源。

#10
如果說誓言是永遠沒完沒了的話, 那只是因為本來就沒有什麼可承諾的。 根本就不存在絕對、永遠要加以保證的愛情, 因為一切愛情本身從根本上講已經是誓約了, 每個海誓山盟本身並不是引起愛情的事物, 而是一種言語的承諾吧了!

#12
一切愛情, 不管它是否直接和當時個人需要有關係, 都是經過選擇的。 從本質上說, 任何一種選擇原則, 並不比其他選擇原則更可靠。

#14
盲目的戀情不是把囚禁於愛情的戀人解放出來, 反而去壓抑它、窒息它; 他不是滿腔熱情地觀照它, 也不是虔心承接它, 反而是竭力的使用它。

#16
人把依戀性慾稱做人與戀人之關係中 最根本的要素。 對此要素強調越甚,偏愛越多, 愛情關係之性質便越離譜走樣。

#18
情話具有下列三種功能: 一、 傳遞愛情的功用。 二、 發抒情感的功用。 三、 指導行為的功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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